第九十三條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取消基金從業資格,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本條是對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是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凡是法律規定負有披露基金信息義務的人,都是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都有依法披露基金信息的義務。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且披露的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虛假記載,是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的規定,在從事基金的募集、交易或者其他相關活動中,對基金募集、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事實、性質、前景、法律后果等事項背離真實情況,作虛假記載,欺騙投資者,使投資者作出錯誤的基金投資決定的行為。誤導性陳述,是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的規定,在從事基金的募集、交易或者其他相關活動中,對基金募集、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事實、性質、前景、法律后果等事項背離客觀實際,夸大事實或者避重就輕作誤導性陳述,誘導投資者作出錯誤判斷的行為。重大遺漏,是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的規定,在從事基金的募集、交易或者其他相關活動中,對依法應當予以披露的重大事項未作披露,影響投資者作出正確的基金投資決定的行為。
按照本條規定,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除首先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外,相應地承擔三種形式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民事法律關系人不履行民事法律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民事責任具有以下特點:一是以財產責任為主;二是以等價、補償為主;三是向特定的權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擔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十種: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條強調了承擔賠償責任。
二、行政責任
一是沒收違法所得。即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發出處罰通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其上交違法所得。這種處罰是一種財產罰,是對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實施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措施。不按規定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接到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通知后,應當立即上交違法所得。
二是罰款。即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罰款。罰款是一種財產罰,是對不依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經濟上給予一定的懲罰,以起到懲戒作用。本條規定的罰款數額有一定幅度,即對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具體數額,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違法行為情節輕重。造成的后果等情況確定。
三是警告。即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發出警告的處罰通知,以使其認識自己違法所在并改正自己的違法行為。這種處罰是一種申誡罰。
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接到被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通知后,應當立即糾正自己的違法行為。
四是暫停或者取消基金從業資格。即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作出暫停或者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的處罰。這種處罰是一種資格罰,是對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其暫停或者取消基金從業資格,使其暫停或者不再在基金行業從業的行政處罰措施。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接到被給予暫停或者取消基金從業資格行政處罰通知后,應當立即暫停或者不再在基金行業從業。
三、刑事責任
在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