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違反本法規定,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別管理或者分賬保管,或者將基金財產挪作他用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蛘呷∠饛臉I資格,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基金財產挪作他用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釋義】 本條是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違反本法規定,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別管理或者分賬保管,或者將基金財產挪作他用應承擔責任的規定。
本法第19條第(三)項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本法第20條第(一)項規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本法第29條第(三)項規定,基金托管人應當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鹭敭a的完整與獨立。本法第9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基金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本條規定,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違反本法規定,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別管理或者分賬保管,或者將基金財產挪作他用的,依法予以處罰。分別管理是指前述基金管理人的職責,分賬保管是指前述基金托管人的職責,將基金財產挪作他用是指不按基金合同的用途管理、運用基金財產。對這些違法行為的處理辦法如下:第一,責令改正;第二,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第三,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取消基金從業資格,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第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對將基金財產挪作他用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7條規定處理。該條規定:“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外,為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和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本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基金財產挪作他用而取得財產和收益。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