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條 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一)基金運營業績良好;
(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四)本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釋義】 本條是對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應當符合條件的規定。
采用封閉式運作方式的基金,是指經核準的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封閉式基金的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封閉式基金合同當事人約定有基金合同期限;二是封閉式基金份額總額經核準后一般固定不變。如果封閉式基金合同當事人根據基金運營需要和市場變化情況希望擴募基金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則必須具備嚴格的法定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依照本條的規定,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一、基金運營業績良好
基金運營業績既是吸引投資人的最為核心的因素,也是衡量基金管理人專業投資管理能力的重要指標。以專業研究水平和投資能力提高社會資源配置效率,為投資人帶來良好回報,應當成為基金管理人追求的經營理念。基金管理人專業水平較高,實踐經驗豐富,能把握市場的變化,決策正確,操作適當,其所管理的基金運營業績就會良好,擴募基金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就有條件。如果基金運營業績不好,未能給投資人帶來良好回報,還要擴募基金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又有何意義呢?恐怕即使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了,投資人也不會“買賬”。因此,基金運營業績良好是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必須具備的首要條件。
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基金作為專業理財的行業,誠信守法是行業的生命線。我國基金業起步較晚,發展中存在基金運作不規范、基金管理人內部治理結構不健全等問題。為了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減少基金投資的風險,對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行為給予懲處是非常必要的。通常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行為主要是故意違反法律有關規定破壞證券投資基金市場正常秩序或者損害投資人利益等方面的行為,對于最近二年內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基金管理人,法律不允許其所管理的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這一方面是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更主要的是為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是涉及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讓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意愿能得到充分表達,所以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要經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表決。依照本法第71條的有關規定,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應當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本法第75條進一步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據此,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必須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四、本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除應當符合前面三項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外,還必須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條件,比如說封閉式基金擴募時還應當遵守本法第4章基金的募集、第7章基金的運作與信息披露等有關規定,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