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條 對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當保證其所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釋義】 本條是對為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當保證其所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規定。
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財務會計、法律等事項的,應當由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審查驗證,并出具書面意見。比如,在申請募集基金的過程中,基金管理人需要聘請有關專業機構協助制作有關申請文件,并出具有關報告和證明文件。具體來講,申請募集基金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3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即財務會計報告按照規定是由具有合法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而基金管理人的各種法律文件的草擬、修改和審定工作,通常都需要由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參與進行,有關法律意見書則需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必須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保證其所出具文件內容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連帶責任。
我們知道,在證券市場上,對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具有專門職能的社會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為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提供各種專業服務,對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活動的順利進行起到了促進和保障作用,并且這種專業服務本身也已成為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又獨立于投資人,它們依法為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提供客觀公正的服務,同時也是履行一種社會公證、社會監督的職能。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在為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活動提供服務的過程中認真履行公證、監督職能,有利于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對于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來說,恪守獨立、客觀和公正的原則,謹慎誠實地為客戶服務,維護社會公眾利益,既是他們基本的執業準則,也是他們法律上應盡的義務。在有關法律中同樣有這方面的規定,比如,《注冊會計師法》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審計業務,必須按照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出具有關報告: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實或不當證明的;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文件的;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不能對財務會計的重要事項作出正確表述的。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1.明知委托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2.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3.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4.明知委托人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其他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律師法》規定,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為聘請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件;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等。 總之,對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必須遵守上述基本法律規范和本條的規定,保證其所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依照本法第94條的規定,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暫停或者取消直接責任人員的相關資格;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