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條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確保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時間內披露,并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釋義】 本條是對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確保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規定時間內披露并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的規定。
我們知道,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人是社會公眾,他們購買基金份額的目的是希望分享基金財產增值的成果,從而獲得投資的收益。為了對投資風險和收益做出合理判斷,以便進行正確的投資決策,投資人需要盡可能廣泛、迅速地了解和掌握與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有關的各類信息,因此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認真承擔對投資人的信息披露義務,確保在規定時間內披露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對于基金管理人公布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在時間上的要求法律作出了明確規定,依照本法第42條第1款的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這就是說基金管理人公布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與發售基金份額至少要有3天的間隔,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使投資人能夠及時、準確地了解和掌握擬發售的基金份額的基本情況,以方便其做好必要的準備和進行合理的投資決策,因此是保護投資人利益的重要法律規范。
對于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予披露的其他基金信息在時間上的要求,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等有關文件的規定。具體來講,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應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上市交易日前兩個工作日內披露;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后90日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并予披露;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的前6個月結束后60日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并予披露;投資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公告截止日后15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應編制完投資組合公告,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予以公告;封閉式基金資產凈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管理人應于每次公告截止日后第一個工作日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開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應于每6個月結束后的30日內編制并公告公開說明書,公開說明書公告截止日為每6個月的最后一日;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于第一時間編制臨時報告書,經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核準后予以公告;在任何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引起較大波動時,相關的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本條同時規定,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這也是保護投資人利益的重要措施。依法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除應當確保在規定時間內披露外,還要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以使投資人能有更多的途徑、辦法充分獲知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從而保障其在進行基金投資時的合法權益。事實上投資人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的過程,也正是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了解投資人需求,與投資人尋求溝通、交流互動的好機會,所以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高度重視、依法予以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