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支付贖回款項,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二)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三)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支付贖回款項。
【釋義】 本條是對發生基金管理人不能按時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如何處理的規定。
一、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
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按時支付贖回款項,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義務。根據《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贖回其所持基金份額的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該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并應當自收到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拒絕、拖延支付基金份額贖回款項。
二、延期支付基金份額贖回款項的特殊情形
根據本條規定,延期支付基金份額贖回款項的特殊情形包括: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戰爭等。并不是說只要出現了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就可以不履行按時支付基金份額贖回款項的義務,而只有基金管理人客觀上不能支付基金份額贖回款項是因不可抗力所導致時,才能延期支付。
2.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臨時停市,指的是證券交易所內所有的上市證券都停止交易。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當證券交易場所臨時停市時,投資于該證券交易場所的證券的價格無法計算,從而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也就不能按時以該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為依據計算基金份額贖回款項,因此可以延期支付。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這里所說的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主要是指出現基金合同約定的大額贖回的情形。根據《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規定,大額贖回,指的是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單個贖回日,基金份額凈贖回數額申請超過基金份額總額的10%的情形。大額贖回申請發生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的比例不低于基金份額總額的10%的前提下,可以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三、發生延期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的備案
發生本條規定的不可抗力、交易所臨時停市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延期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時,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將會因此受到重大影響,整個證券市場也可能因此產生波動。為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保持證券市場的穩定,便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掌握基金份額大額贖回的情況,監督基金管理人履行按時支付基金份額贖回款項的義務,應當要求基金管理人及時將發生延期支付基金份額贖回款項的情形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四、可以延期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支付贖回款項
發生不可抗力或者證券交易所臨時停市的情形,致使不能按時支付基金份額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在后續基金份額贖回日予以支付。發生大額贖回的情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根據《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規定,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大額贖回時,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未受理部分可延遲至下一個贖回日辦理,并以該申請贖回日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同時,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在申請贖回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發生大額贖回并延期支付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在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贖回申請的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媒體上公告。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大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期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并應當進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