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上市交易,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一)不再具備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上市交易條件;
?。ǘ┗鸷贤谙迣脻M;
?。ㄈ┗鸱蓊~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交易;
?。ㄋ模┗鸷贤s定的或者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釋義】 本條是對基金份額終止上市交易的規定。
一、終止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情形
根據本條規定,終止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情形包括:
1.不再具備本法第48條規定的上市交易條件?;鸱蓊~上市交易后,由于各種原因,導致不再具備本法第48條規定的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條件的,應當終止其上市交易,包括: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撤銷了基金募集核準文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喪失了基金管理資格或者基金托管資格,而又沒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將基金合同期限變更為5年以下;基金最低募集金額少于2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少于1千人;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其他條件。
2.基金合同期限屆滿。基金合同期限屆滿而未經批準延期的,基金合同終止,進入基金財產清算程序,應當終止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交易?;鸷贤谙揠m未屆滿,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交易的,基金合同終止,進入基金財產清算程序,也應當終止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4.出現基金會同約定或者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基金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在基金合同中約定終止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情形,比如約定出現基金運作達不到預期的業績,或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等情形時,終止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根據兩個證券交易所制定的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的規定,基金份額終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暫停其上市交易,在暫停上市交易期間,未能消除被暫停上市交易的原因;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脫鉤終止上市交易的。
二、終止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備案
終止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將給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經營帶來重大影響,甚至可能給整個證券市場帶來波動。當證券交易所依法決定終止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后,應當按照本法的要求將終止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原因、作出的終止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決定等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