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規定;
(二)基金合同期限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額不低于二億元人民幣;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釋義】 本條是對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條件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規定
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為募集基金,已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規定的文件并已取得核準。二是基金募集程序符合本法規定,比如募集前依照本法公開披露了相關信息,基金募集期限未超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期限等。三是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及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達到本法規定的要求,即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所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準規模的80%以上,且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四是按照規定辦理了基金備案和公告手續,即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并進行了公告。
二、基金合同期限為5年以上
基金合同期限是基金合同載明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基金合同的存續期限。如果基金合同期限太短,則投資人對基金業績的預期判斷會比較明確,其基金份額就失去了集中競價交易的基礎。因此,本條規定,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基金,其基金合同期限必須為5年以上。
三、基金最低募集金額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額,必須數量較大,形成一定的交易量,才能比較容易撮合成交,避免操縱交易價格。因此,本條規定,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基金,其最低募集金額必須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根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基金份額面值為1元人民幣,封閉式基金募集的份額總額必須為2億份以上。本條的上述要求與目前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對封閉式基金募集的要求是一致的。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于1千人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該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必須數量眾多,持有基金份額的數量相對分散,才能形成一定的交易量,比較容易撮合成交,避免操縱基金份額交易價格。因此,本條要求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基金,其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不得少于1千人。
五、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法第49條規定,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由證券交易所制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根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制定的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的規定,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其他條件主要包括: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比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