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金募集申請的核準文件名稱和核準日期;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況;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四)基金份額的發售日期、價格、費用和期限;
(五)基金份額的發售方式、發售機構及登記機構名稱;
(六)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和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住所;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報酬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八)風險警示內容;
(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內容。
【釋義】 本條是對基金招募說明書包括的內容的規定。
基金招募說明書是基金管理人向社會公眾公布的全面介紹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計劃募集基金的主要內容。本條規定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包括的內容是:
一、基金募集申請的核準文件名稱和核準日期
根據本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募集基金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有關文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本項要求在基金招募說明書中應當寫明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文件名稱和核準日期,以向公眾說明其募集基金的合法性。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況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辦公地址、電話、聯系人等。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資人購買基金份額,要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簽訂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是募集基金的主要文件,因此,本項要求招募說明書中要包括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本法第37條對基金合同應當包括的內容作了規定,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應當根據本法第37條的規定摘錄主要內容。基金托管協議是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簽訂的,明確各自在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方面的職責的協議。主要包括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核查,基金資產保管,投資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交易安排,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信息披露,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基金托管人報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內容。要求在基金招募說明書中寫明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目的是讓社會公眾了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管理、運用基金財產中各自的職責。
四、基金份額的發售日期、價格、費用和期限
基金份額的發售日期是指向社會公眾開始募集基金的日期。基金份額發售期限是指從基金開始募集的日期起至基金結束募集的日期止。按照本法規定,基金份額的發售期限不得超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份額的發售價格,目前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每一份基金份額的面值為1元人民幣。
五、基金份額的發售方式、發售機構及登記機構名稱
發售方式是指在發售機構的營業網點發行、網上發行等。關于發售機構和登記機構,根據本法規定,可以是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是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比如,商業銀行、證券公司。
六、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和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住所
為了確保證券投資基金活動的規范運作,保護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本法要求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的相關報告以及對基金財產及財務會計報告,要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因此,本項要求在招募說明書中要寫明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的具體名稱和辦公地址。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報酬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是指管理費、托管費。除管理費、托管費外,在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時還會產生其他費用,也需要在基金財產中提取,比如,上市年費、證券交易費用、信息披露費用、持有人大會費用、審計費用和律師費用等。這些費用的提取涉及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需要在招募說明書中明確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八、風險警示內容
主要包括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及其他風險。使社會公眾對投資風險有一定的認識。
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內容
即除本條規定的內容外,本項授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其他需要在招募說明書中列明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