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從業資格考試中有不少跟比例相關的考點,在備考復習的時候也是特別容易弄混淆,但考前卻很有必要把這些百分比例都弄清楚。
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比例類考點匯總
1.基金資產80%以上投資于股票的為股票基金;基金資產80%以上投資于債券的為債券基金;80%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于其他基金份額的為基金中的基金。
2.ETF聯接基金投資于目標ETF的資產不得低于聯接基金資產凈值的90%,其余部分應投資于標的指數成分股和備選成份股。
3.QDII基金禁止行為:除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外,借入現金。該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10%。
4.累計市值占市場總市值20%以下的公司為小盤股,累計市值占市場總市值50%以上的為大盤股。
9.一般本金保證比例為100%,但也有低于或高于100%的情況。
10.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東。
11.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變更其他重大事項,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12.凈資產低于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50%,不得成為基金管理公司實際控制人。
13.封閉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需達到核準規模的80%以上。
14.股票型基金認購費率不超過1.5%;債券型基金在1%以下;貨幣市場基金認購費0。
15.封閉式基金的價格跌漲幅比例為10%。
16.我國基金交易傭金不得高于成交金額的0.3%,起點5元,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由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收取。
17.開放式基金的贖回費在扣除手續費后余額不得低于贖回費總額的25%,并應當歸入基金財產。
18.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贖回費歸基金財產的比例:
①不收取銷售服務費的,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
②少于30日的不低于0.75%,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③少于3個月的不低于0.5%,將不低于贖回費總額75%計入基金財產;
④長于3個月少于6個月的不低于0.5%,將不低于贖回費總額50%計入基金財產;
⑤長于6個月的,將不低于贖回費總額的25%計入基金財產。
19.貨幣市場基金的申購和贖回費率為0,從基金財產中計提比例不高于0.25%的銷售服務費。
20.單個開放日基金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10%時為巨額贖回。
2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10%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22.基金管理人以標的指數的1‰(或1%)作為份額凈值,對原來的基金份額及其凈值進行折算。
23.申購和贖回基金份額時券商可按0.5%的標準收取傭金。
2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
25.當影子定價與攤余成本法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或超過0.5%時,基金管理人將在事件發生之日起2日內就此事項進行臨時報告。
26.巨額贖回風險是當單個交易日基金的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10%時,投資者可能無法及時贖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
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比例類考點匯總
1.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日常機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向證監會備案。
2.再融資發行的股票會使流通股股份增加5%-20%。
3.利差:1個基點=0.01%。
4.中期票據最大注冊額度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
5.保證金制度中繳納的資金比例通常在5%-10%。
6.期貨交易中最后進行實物交割的比例一般為1%-3%。
7.在標的證券價格變化時,融券業務的維持擔保比例必須大于130%。
8.除非發生巨額贖回,貨幣市場基金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20%。
9.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的傭金不得高于證券交易金額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
10.上交所A股過戶費按成交金額的0.75‰向買賣雙方投資者分別收取,其中中國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取0.375‰,結算參與人留存0.375‰(目前托管人不收取)。
11.深交所過戶費包含在交易經手費中,不向投資者單獨收取,A股經手費按交易額的0.1125‰收取,其中深交所收取交易經手費0.087‰,中國結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取過戶費0.0255‰。
12.B股沒有過戶費,但中國結算公司要收取結算費,上交所收取結算費是成交金額的0.5‰,深交所稱結算登記費是成交金額的0.5‰,但不超過500港元。
13.2008年9月19日,證券交易印花稅只對出讓方按1‰征收,對受讓方不再征收。
14.任何一家市場參與者的單只債券的遠期交易賣出與買入總余額分別不得超過該只債券流通量的20%,遠期交易賣出總余額不得超過其可用自有債券總余額的200%。
15.任何一家市場參與者在進行買斷式回購交易時單只券種的待返售債券余額應小于該只債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場參與者待返售債券總余額應小于其在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托管的自營債券總量的200%。
16.任何一只基金的遠期交易凈買入總余額不得超過其基金資產凈值的100%;任何一家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的遠期交易凈買入總余額不得超過其人民幣營運資金的100%;其他機構的遠期交易凈買入總余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金或者凈資產的100%。
17.債券借貸的監控指標:單個機構自債券借貸的融入余額超過其自有債券托管總量的30%(含30%)或單只債券融入余額超過該只債券發行量的15%(含15%)起,每增加5個百分點,該機構應同時向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書面報告并說明原因。
18.認股權證基金的管理費率為1.5%~2.5%;
19.股票基金的管理費率為1%~1.5%;
20.債券基金的管理費率為0.5%~1.5%;
21.貨幣市場基金的管理費率為0.25%~1%。
22.香港:債券基金年費率為0.5%~1.5%;股票基金年費率為1%~2%。
23.美國等發達國家:基金的管理年費率為1%左右;臺灣:1.5%。
24.我國股票基金大部分按照1.5%的比例計提基金管理費,債券基金的管理費率一般低于1%,貨幣市場基金的管理費率不高于0.33%。
25.基金托管年費率國際上通常為0.2%左右。
26.我國股票型封閉式基金按0.25%的比例計提基金托管費;開放式基金通常低于0.25%;股票基金的托管費率要高于債券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托管費率。
27.基金銷售服務費目前只有貨幣市場基金和一些債券型基金收取,費率一般為0.25%。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基金通常不收取申購和贖回費。
28.基金賣出股票時按1‰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入交易不再征收印花稅,實行單向征收。
29.對基金取得的股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從證券市場取得的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
30.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有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的實際稅負分別相當于20%、10%和5%。
31.基金投資于規定以外的可轉讓證券不得高于基金資產的10%;投資于可轉讓的并可確定價值的債券的比例不得高于10%;兩者之和也能高于10%。
32.基金投資于同一主體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歐盟成員國可將此比例提高到10%;但基金投資于一個主體發行的證券超過5%時,該類投資的總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33.基金不得通過取得有表決權股票對發行主體的管理施加重大影響,不得持一發行主體10%以上無表決權股票、債券和基金。
科目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礎知識比例類考點匯總
1.如果有限合伙人為自然人,兩類收入均按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繳個人所得稅。
2.境內主板上市要求發行人近一期期末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
3.股票(含A、B股票)的跌漲幅不得超過10%,ST股票和ST股票價格跌漲幅不超過5%。
4.國有股權非上市轉讓的價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的付款期限不超過1年。
5.股權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由股東會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7.公司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的,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所收購的股份應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8.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后應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9.目前企業所得稅稅率一般為25%;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一般為20%。
10.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符合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