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委托的初始資產不得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銷售資產管理計劃。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是指委托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
3.資產管理人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單個資產管理計劃的委托人不得超過200人,但單筆委托金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客戶委托的初始資產合計不得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但不得超過50億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4.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①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②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5.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推廣,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風險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①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②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6.信托公司設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①委托人為合格投資者;
②參與信托計劃的委托人為唯一受益人;
③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托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④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
⑤信托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⑥信托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托單位;
⑦信托合同應約定受托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托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⑧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7.信托公司設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①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②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③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8.依據市值的絕對值進行劃分,通常將市值小于5億元人民幣的公司歸為小盤股,將超過20億元人民幣的公司歸為大盤股。
9.依據相對規模進行劃分,將一個市場的全部上市公司按市值大小排名。市值排名靠后、累計市值占市場總市值20%以下的公司歸為小盤股;市值排名靠前,累計市值占市場總市值50%以上的公司為大盤股。
10.基金合同中載明有約束力的股票投資下限是60%的是偏股型基金(股票下限60%),不滿足60%股票投資比例下限要求但業績比較基準中股票比例值等于或者大于60%的是偏股型基金(基準股票比例60%?100%)。
11.基金合同中債券投資下限等于或者大于60%,業績比較基準中債券比例值等于或者大于70%,滿足其中一個條件即為偏債型基金。
12.保本比例是到期時投資者可獲得的本金保障比率。常見的保本比例為80%~100%。
13.ETF實行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并存的交易制度。在一級市場上只有資金達到一定規模的投資者(基金份額通常要求在30萬份、50萬份甚至100萬份以上)可以隨時在交易時間內進行以股票換份額(申購)、以份額換股票(贖回)的交易,中小投資者被排斥在一級市場外。
14.基金中基金(FOF)持有單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F0F資產凈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FOF。除ETF聯接基金外,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FOF持有單只基金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凈資產的20%,被投資基金凈資產規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規模為準。
15.要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16.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東。基金公司主要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凈資產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主要股東為自然人的,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在境內外資產管理行業從業10年以上。
17.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需滿足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準規模的80%以上,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達到200人以上;開放式基金需滿足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200人?;鸸芾砣藨斪阅技谙迣脻M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備案申請和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18.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①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②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人已交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19.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審議事項做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通過;但是,轉換基金的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并,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0.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①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②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21.發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22.發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2億元的,基金合同自動終止。
23.目前,我國股票型基金的認購費率一般按照認購金額設置不同的費率標準,最高一般不超過1.5%,債券型基金的認購費率通常在1%以下,貨幣型基金一般認購費為0。
24.封閉式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
(2)基金合同期限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額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
(4)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25.目前對于不收取銷售服務費的(一般為A類份額)一般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贖回費歸基金財產的比例有以下規定: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對持續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少于3個月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0.5%的贖回費,并將不低于贖回費總額的75%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于3個月但少于6個月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0.5%的贖回費,并將不低于贖回費總額的50%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于6個月的投資人,應當將不低于贖回費總額的25%計人基金財產。
26.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專業投資人:①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2000萬元;②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③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27.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為專業投資人:①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②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
28.董事會審議下列事項,應當經過2/3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①公司及基金投資運作中的重大關聯交易;②公司和基金審計事務,聘請或者更換會計師事務所;③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④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29.在二級市場的凈值報價上,ETF每15秒提供一個基金份額參考凈值報價;而LOF的凈值報價頻率要比ETF低,通常1天只提供1次或幾次基金參考凈值報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