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從業資格考試違紀包括:不符合報名條件、一把違紀違規、嚴重違紀違規、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違紀違規等。根據情況,取消考試成績、暫停參加基金從業考試、依法提交相關司法機關追究其行政、刑事責任等不同的處理辦法。
違紀處理辦法
1. 【不符合報名條件處理】參加考試人員不符合報名條件,弄虛作假參加考試的,協會一年內不受理其從業資格考試報名申請;已經參加考試的,取消其考試成績。
2. 【一般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參加考試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經監考人員提醒后不改正的,該科考試成績按無效處理,并在一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在考場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3)在考試期間旁窺、交頭接耳或者互打手勢的;
(4)未經考場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5)將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離考場的;
(6)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3. 【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參加考試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該科考試成績按無效處理,并在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
(1)使用或提供偽造、涂改身份證件的;
(2)幫助他人作答,縱容他人抄襲的;
(3)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與考試內容相關材料的;
(4)使用或試圖使用通訊、存儲、攝錄等電子設備的;
(5)惡意操作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運行的;
(6)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4. 【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參加考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科考試成績按無效處理,協會酌情給予其三至五年不得報名參加考試的處罰;
(1)教唆或組織團伙作弊的;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3)蓄意報復考試工作人員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其行為如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5.【基金從業人員違規行為處理】基金從業人員存在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違紀違規行為的,協會可依據《基金法》等相關的規定,暫停或取消其從業資格。
6. 【其他違規行為處理】對個別惡意操縱、組織考生集體舞弊并從中牟利的培訓機構及相關人員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規,依法提交相關司法機關追究其行政、刑事責任,并保留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的權利。
違紀可以申訴嗎?
根據《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協會對參加考試人員做出處分決定的,應告知其所受的處分結果、所依據的事實和相關規定。
參加考試人員對其所受的處分有異議的,可以自受到處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出異議,協會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