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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基金基礎知識》精選習題(7月20日)
1、關于市盈率估值法的缺陷,下列表述錯誤的是()
A. 當企業的預期收入為負值時,不適宜使用該估值法
B. 易受經濟周期的影響
C. 不能區分經營性資產創造的盈利和非經營性資產創造的盈利
D. 對市場看法的變化敏感反應
2、下列關于股權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說法正確的是()
A. 推介材料登載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股權投資基金過往業績可以只是部分不連續的業績
B. 推介資料不能登載基金過往業績
C. 推介材料登載基金過往業績的,應當特別聲明基金的過往業績不預示其未來的業績
D. 推介材料登載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股權投資基金的過往業績表示為該只基金的業績構成保障
募集股權投資基金,應當制定并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以下統稱為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的規定。
1.禁止性行為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股權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股權投資基金募集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5)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6)推介或片面節選少于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7)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9)惡意貶低同行;
(10)允許非本機構雇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2.禁止性推介渠道
募集機構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股權投資基金:
(1)公開出版資料;
(2)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3)海報、戶外廣告;
(4)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5)公共網站、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6)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7)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8)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信媒介;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3、某股權投資基金采用按照單一項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并設置了追趕機制與回撥機制,下列關于該基金分配順序正確的是()。
A. 投資人本金、門檻收益、管理人與投資人按比例分配、基于回撥機制的收益、基于追趕機制的收益
B. 投資人本金、門檻收益、基于追趕機制的收益、基于回撥機制的收益、管理人與投資人按比例分配
C. 投資人本金、門檻收益、基于追趕機制的收益、管理人與投資人按比例分配、基于回撥機制的收益
D. 門檻收益、投資人本金、管理人與投資人按比例分配、基于追趕機制的收益、基于回撥機制的收益
4、關于投資協議中的董事會席位條款,以下表述錯誤的是()
A. 董事會席位條款的實質是對被投資企業的控制權分配進行約定
B. 董事會席位條款會約定董事會席位總數和分配規則
C. 董事會席位條款屬于投資協議的常見條款
D. 董事會的觀察員觀察員通常具有投票權和承擔決策的作用
董事會席位條款指的是在投資協議中股權投資基金和目標公司之間約定董事會的席位構成和分配的條款。
董事會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董事會席位條款的實質是對被投資企業的控制權分配進行約定。通常,董事會席位條款會約定董事會席位總數及其分配規則。
有時,在未獲得董事會席位的情況下,股權投資基金會希望委派人員出任董事會“觀察員”角色,觀察員通常不具有投票權,也不承擔決策的作用,只是作為幫助投資人更好地了解公司日常運營情況的輔助性角色。
5、中國證監會對股權投資基金的調查手段,不包括以下哪一項
A. 現場檢查
B. 調查高管個人證券賬戶
C. 封存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
D. 刑事拘留
中國證監會在對股權投資基金進行事中事后監管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行現場檢查,并要求報送有關的業務資料;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信記錄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