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4.8.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促進各類私募投資基金健康規范發展,并為建立健全促進各類私募基金特別是創業投資基金發展的政策體系奠定法律基礎。
2.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在有限責任公司,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決議通過。
3. 股權投資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6)以內向投資者披露投資者賬戶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
4. 合伙企業清算,清算人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執行事務合伙人發生變更,應當在(10)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6. 設立合伙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7.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1/2)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8.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如實填報、提供基本信息和資料。
9. 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投資者資料,保存時間不少于(10)年
10.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可以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
11. 獲得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應自收到審批機構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1)個月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
12. 2005年11月,頒布《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11年11月發布《關于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2013年6月,中央編辦發出《關于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2014年6月3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14年8月,中國證監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13.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編辦相關通知要求,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開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備案和自律管理工作。
14. 2016年5月4日,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15. (2016年2月5日),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
16. 近年來,隨著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我國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逐步豐富。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7. 歐洲議會于(2010年9月)通過了《泛歐金融監管改革法案》;(2011年6月)通過了《另類基金管理人指引》,從而建立了針對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的新的監管體系。(2013年4月),歐盟發布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指引》。
18. 股權投資基金采用承諾資本制(繳款安排在3-5年投資期內),基金管理人在籌資階段只要求投資者繳付(20%~50%)的資本。
19. 外資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是指外國投資者(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或外國投資者與根據中國法律注冊成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依據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發起設立的主要以人民幣對(中國境內)非公開交易股權進行投資的股權基金。
20. 申請試點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中的境外投資者,在其申請前的上一會計年度,具備自有資產規模不低于(5)億美元或者管理資產規模不低于(10)億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