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制私募基金模式的組織架構
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資公司的一種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股東組成,并設有最高權力機關股東大會、執行機關董事會和監督機關監事會。通過對三大機關進行相應的權利配置和制衡,使公司盡最大的努力為股東的利益服務。
公司制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構,運作比較正式和規范。公司制基金架構為:首先由投資者(以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人數不得超過50人;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人數不得超過200人)進行資金注入,成立投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各投資者按出資比例或所持股份成為公司股東;由公司董事會選擇和監督基金管理人(具有投資決策權);由投資公司向不同的投資項目進行投資(包括股權投資)。
二、公司制私募基金什么特點
首先,公司制本身是法人主體,建立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能建立一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其次,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能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特別是按照現行的稅收管理辦法,有一個間接的稅收優惠,公司制基金本身可以抵扣基金的所有收益,包括20%的業績報酬都可以用作抵扣。
第三,目前我國的鼓勵政策都是按公司制設立的,對于信托制、合伙制來說,優惠政策很難操作。
第四,設立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能夠獲得充分的法律保護。比如,作為一個投資公司的股東,可以通過股東大會形式參與一些重大決策。
第五,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的股權轉讓不會影響另外的股東。因此,公司制股東要退出比較容易,而合伙企業不是一個獨立法人實體,任何一個退股或者轉讓,整個合伙協議要重新簽訂,要再重新登記,比較繁瑣。
第六、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無期限做下去,而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需合伙人之間重新簽訂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