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度監管原則
股權投資基金實行適度監管原則。
體現在四個環節:在市場準入環節;在基金托管環節;在信息披露環節;在行業自律環節
二、合格投資者要求
股權投資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應該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并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三、單只基金的投資者人數限制
單只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契約型股權投資基金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公司型股權投資基金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合伙型股權投資基金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含普通合伙人)。
四、基金份額轉讓對受讓人的基本要求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后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對單只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的限制規定。
五、股權投資基金宣傳推介的方式
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六、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七、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
八、專業化管理原則
九、禁止性行為
十、對創業投資基金的差異化監管
十一、違反監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