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贖回屬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第十六章 基金的募集、交易與登記第二節基金的交易、申購和贖回的內容。巨額贖回風險是開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種風險,即當單個交易日基金的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10%時,投資人將可能無法及時贖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
1、巨額贖回的認定
巨額贖回是指當開放式基金的當日凈贖回量超過基金規模的10%。
單個開放日的凈贖回申請,是指該基金的贖回申請加上基金轉換中該基金的轉出申請之和,扣除當日發生的該基金申購申請及基金轉換中該基金的轉入申請之和后得到的余額。
2、巨額贖回的處理
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基金總規模的10%的情況下,對其余的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發生時,投資人可選擇連續贖回或取消贖回兩種方式,連續贖回是指投資者對于延期辦理的贖回申請部分,選擇依次在下一個基金開放日進行贖回。
(1)接受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者的全額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進行的資產變現可能使基金份額凈值發生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當發生巨額贖回且部分延期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3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并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基金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QDII基金申購和贖回的原則與程序,申購份額和贖回金額的確定,巨額贖回的處理辦法等都與一般開放式基金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