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基金從業《基金法律法規》考點突破第二十六章(基金管理人的合規管理),共四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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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突破一:合規管理的目標和原則
合規管理的相關規則包括:(1)立法機關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基本法律規則;(2)中國基金業協會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制定的適用于全行業的規范、標準、慣例等;(3)公司章程、企業的各種內部規章制度以及應當遵守的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
目標:建立健全基金管理人合規風險管理體系,實現對合規風險的有效識別和管理,促進基金管理人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確保基金管理人依法合規經營。
基本原則:(1)客觀性原則;(2)獨立性原則;(3)專業性原則;(4)公正性原則;(5)協調性原則。
重點突破二:合規責任
①董事會的合規責任
(1)審議批準合規管理的基本制度;(2)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合規報告;(3)決定解聘對發生重大合規風險負有主要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4)決定合規負責人的聘任、解聘、考核及薪酬事項;(5)建立與合規負責人的直接溝通機制;(6)評估合規管理有效性,督促解決合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責任。
②監事會的合規責任
(1)通知業務機構停止其違法行為;(2)隨時調查公司的財務狀況,審查賬冊文件,并有權要求董事會向其提供情況;(3)審核董事會編制的提供給股東會的各種報表,并把審核意見向股東會報告;(4)當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一般是在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
③督察長的合規責任
(1)基金銷售是否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將適當的產品、服務提供給適合的客戶,是否存在誤導、欺詐投資人和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
(2)基金投資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是否遵守公司制定的投資業務流程等相關制度,是否存在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以及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不公平對待不同投資人的行為。
(3)基金及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是否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問題。
(4)基金運營是否安全,信息技術系統運行是否穩定,客戶資料和交易數據是否做到備份和有效保存,是否出現延時交易、數據遺失等情況。
(5)公司資產是否安全完整,是否出現被抽逃、挪用、違規擔保、凍結等情況。
④管理層的合規責任
(1)建立健全合規管理組織架構,遵守合規管理程序,配備充足、適當的合規管理人員,并提供必要、充分的人力、物力、財力、技術支持和保障;(2)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整改,落實責任追究。(3)公司章程或者董事會確定的其他要求。
5.業務部門的合規責任
(1)為追求客戶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公司對客戶負有忠實義務;(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司必須保證給客戶的所有建議和為客戶進行的所有交易都是本著客戶利益第一的原則;(3)公司必須保證為客戶進行交易時,合理、謹慎地關注以保證交易對手的可靠性及交易條件在可得到的范圍內為最佳;(4)公司應確定客戶的身份真實,了解客戶的有關信息及投資目標,以備監管機構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