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基金從業《基金法律法規》考點突破第二十一章(基金客戶和銷售機構),共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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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突破一:基金銷售機構的類型
國內的基金銷售機構可分為直銷機構和代銷機構兩種類型。
(1)直銷機構是指直接銷售基金的基金公司。
(2)代銷機構是指與基金公司簽訂基金產品代銷協議,代為銷售基金產品,賺取銷售傭金的商業機構,主要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以及獨立基金銷售機構。
重點突破二:基金銷售機構準入條件
中國證監會于2013年6月修訂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目的是規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銷售活動,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其中規定:
(1)基金管理人可以辦理其募集的基金產品的銷售業務。
(2)商業銀行(含在華外資法人銀行,下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應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注冊并取得相應資格,同時應具備相應條件。
重點突破三:基金銷售機構職責規范
職責規范如下:(1)簽訂銷售協議,明確權利與義務;(2)基金管理人應制定業務規則并監督實施;(3)建立相關制度;(4)禁止提前發行;(5)嚴格賬戶管理;(6)基金銷售機構反洗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