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基金從業《基金法律法規》考點突破第四章(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共五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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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突破一:基金監管的概念、體系、原則和目標
基金監管特征:監管內容的全面性、監管對象的廣泛性、監管時間的連續性、監管主體及其權限的法定性、監管活動的強制性。
基金監管的目標: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基金監管的基本原則:保護投資人利益原則、適度監管原則;有效監管原則;依法監管原則;審慎監管原則;公開公正公平監管原則。
重點突破二: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
政府監管機構: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即各地方證監局是中國證監會的內部組成部門,依照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履行職責。
基金行業自律組織:中國基金業協會
證券市場的自律管理者: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重點突破三:公募基金的監管
注冊制度:基金募集注冊制;提交規定文件給證監會;證監會6個月內審查,注冊或不予注冊。
銷售活動的監管包括銷售適用性、宣傳推介材料、銷售費用等。
重點突破四:非公募基金的監管
1.登記制度:向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
2.募集方式:自行募集和委托募集
3.募集對象: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1)合格投資者: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
①單位: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
②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
(2)特殊合格投資者
①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②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③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④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私募管理人或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符合①②④項規定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4.推介方式:非公開方式,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