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發行市場的定義和構成
1、證券發行市場的定義。“一級市場”“初級市場”
作用:⑴為資金需求者提供籌措資金的渠道⑵為資金供應者提供投資和獲利的機會,吸引社會暫時閑置的貨幣資金,實現儲蓄向投資轉化⑶形成資金流動的收益導向機制,促使資金流向最能生產效益的行業和企業,達到促進資源配置不斷優化的目的。
2、證券發行市場的構成:證券發行人、證券投資者和證券服務機構。
(二)我國證券發行制度和發行方式
1、證券發行制度。注冊制(實行公開管理原則)、核準制(實行實質管理原則) 我國的股票發行實行核準制
2003.12.28《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證監會(2004.2.1實施) 采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責任體系(責任落實制和責任追究制)
2006年1月1日修訂《證券法》在發行監管方面明確了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的界限;規定了證券發行前的公開披露信息制度,強化社會工作監督;肯定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進一步發揮服務機構的市場服務職能;將證券上市核準權賦予了證券交易所,強化了證券交易所的監督職能。
2、證券發行方式。
⑴股票發行方式。我國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后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采取對公眾投資者上網發行和對機構投資者配售相結合的發行方式。
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方式。向戰略投資者配售、向參與網下配售的詢價對象配售、向參與網上發行的投資者配售
②發行新股,可公開,也可非公開。
公開發行新股(不特定對象):向原股東配售股份“配股”【網上定價發行】、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增發”【上網定價發行與網下配售相結合{網下按機構投資者累計投標詢價結果定價并配售,網上對公眾投資者定價發行}、網下、網上同時累計投標詢價{網下對機構投資者累計投標詢價與網上對公眾投資者累計投標詢價同步進行}】
非公開發行新股:上市公司采用給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⑵債券發行方式。定向發行【私募發行、私下發行,屬直接發行】、承購包銷【承銷團】、招標發行【標的物——價格招標、收益率招標和繳款期招標;中標規則——荷蘭式招標{單一價格中標}、美式招標{多種價格中標}】
3、證券承銷方式。自銷、承銷 一般情況下,公開發行證券以承銷方式為主。
⑴包銷。全額包銷、余額包銷
⑵代銷。超過5000萬應由承銷團承銷
(三)我國證券發行價格的確定
1、股票發行價格。定價方式主要有協商定價方式、一般詢價方式、累計投標詢價方式以及上網競價方式等。
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詢價與定價。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在中小企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
⑵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詢價與定價。
2、債券發行價格。平價發行、折價發行、溢價發行 定價方式已公開招標最為典型。
招標標的:價格招標、收益率招標
價格決定方式——
以價格為標的美式招標{各自投標價格;認購價格不同}、荷蘭式招標{最低中標價格作為最后中標價格;中標價格是單一的}
以收益率為標的美式中標{各個價位上中標收益率作為中標者各自的最終中標收益率;認購成本不同}、荷蘭式招標{最高收益率作為最終收益率;所有中標者認購成本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