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證券投資基金自1998年開始試點不久,國務院1999年3月29日轉發了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原有投資基金清理規范方案》,提出堅持“積極規范、認真清理、妥善處置”的原則著手對老基金進行清理規范。同時證券投資基金業也加強了行業自律的建設。1999年12月30曰,10家基金管理公司和5大商業銀行的基金托管部共同制定《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公約》,約定守法自律、規范經營,維護基金持有人的權益,禁止從事操縱市場、內幕交易、不當關聯交易、貶損同行等行為。
2001年9月,我國第一只開放式基金——華安創新誕生,標志著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發展向規范運作轉變。2002年2月,《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正式出臺。
開放式基金的推出對公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巨大的歷史機遇。但是,基金管理人在信息、資金和人才上的優勢形成了在證券市場的一定的“壟斷”優勢,而這種優勢也容易對基金經理人形成“誘惑”。自2007年首例“證券投資基金業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被發現以來,加強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保護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要求不斷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