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客戶即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基金產品的投資人,是基金資產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資回報的受益人,是開展基金一切活動的中心。在基金行業中,基金客戶、基金投資人和基金持有人等稱謂在不同語言場景下運用,在《證券投資基金法》中三個稱謂也均有出現,其概念所指均為基金公司的客戶。如果細分,將基金銷售行為完成前的基金公司準客戶也視為基金客戶的一種類型,則基金客戶的概念外延要稍大于基金投資人或基金持有人。
當我們從基金公司產品營銷的角度出發,基于一般營銷理論在基金產品營銷范疇下討論的語言習慣,基金公司在銷售階段更多采用基金客戶這一稱謂。當銷售行為完成,基金公司與客戶確定了產品購買關系,客戶基于基金產品的購買行為享有基金合同和《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下的投資人、持有人的權利義務時,基金投資人、基金持有人的稱謂就經常用到。
(一)基金投資人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以下權利:分享基金財產收益,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投資者大會,對基金投資者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等。
基金投資者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具體包括:遵守基金合同;繳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費用;承擔基金虧損或終止的有限責任;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資人合法權益的活動;在封閉式基金存續期間,不得要求贖回基金份額;在封閉式基金存續期間,基金投資者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投資人分類
按投資基金的個體不同劃分,基金投資者可以分為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兩類。基金個人投資者是指以自然人身份從事基金買賣的證券投資者,個人投資者主要是相對于機構投資者而言的。
機構投資者的性質與個人投資者不同,在投資來源、投資目標、投資方向等方面都與個人投資者有很大差別。基金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機構投資者一般具有較為雄厚的資金實力,在投資決策與資本運作、信息搜集分析、投資工具研究、資金運用方式、大類資產配置等方面都配備有專門部門,由證券投資專家進行管理。機構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會構建合理投資組合,機構投資者龐大的資金、專業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場研究等也為建立有效的投資組合提供了可能。機構投資者作為一個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投資行為受到多方面的監管。
(三)法規中關于基金投資人范圍的限制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的規定,境內投資者是指居住在境內或雖居住在境外但未獲得境外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永久居留簽證的中國公民、注冊在境內的法人。境外投資者是指外國的法人、自然人,以及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法人、自然人。
基金投資者在辦理認購、申購業務前,必須先開立基金賬戶。境內個人基金投資者開立基金賬戶時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提供復印件(身份證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軍官證、士兵證、文職證及警官證)。除上述明確列舉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外,投資者提交其他證件的,由注冊登記機構最后認定其是否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l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基金開戶要求的個人投資者年齡為18~70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16周歲以上不滿l8周歲的公民要求提交相關的收入證明才能進行開戶。境內機構基金投資者開立基金賬戶時,企業需要出示企業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提供民政部門或主管部門頒發的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另外還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業務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指定銀行交收賬戶的開戶證明原件等。開設基金賬戶對境外投資者證件要求較高。一般要求使用境外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護照或者身份證明,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有境外其他國家、地區永久居留簽證的中國護照,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