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于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沒有嚴格的市場準入限制,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無須中國證監會審批,而實行登記制度,即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只需向基金業協會登記即可。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證券投資活動。
中國證監會2014年8月21日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發行私募基金不設行政審批,允許各類發行主體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向累計不超過法律規定數量的投資者發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發行監管制度,切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依法嚴厲打擊以私募基金為名的各類非法集資活動。
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應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如實填報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股東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根據2016年2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中國基金業協會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電子證明。中國基金業協會此前發放的紙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電子證明不再作為辦理相關業務的證明文件。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以通過協會官方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及時備案私募基金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履行信息報送義務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自《關于進一步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發布之日起,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部分重大事項變更,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中國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對申請機構的登記申請材料、工商登記情況、專業化經營情況、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及分支機構情況、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外包情況、合法合規情況、高管人員資質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