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法定權利
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我國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以下權利:
①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②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③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④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⑤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⑥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⑦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訴訟;
⑧基金合同約定其他權利。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其日常機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行使下列職權:①決定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②決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內容或者提前終止基金合同;③決定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④決定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⑤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權。
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日常機構,行使下列職權:①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②提請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③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動;④提請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⑤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日常機構,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舉產生的人員組成;其議事規則,由基金合同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其日常機構不得直接參與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
(三)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行使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設立日常機構的,由該日常機構召集;該日常機構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日常機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采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采取通信等方式召開。每一基金份額具有一票表決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行使表決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于前款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審議事項做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通過;但是,轉換基金的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并,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例題】下列( )不屬于我國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的權利。
A.查閱或者復制未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B.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C.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持有的基金份額
D.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