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托管人的市場準入監管
1.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審核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任。商業銀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由中國證監會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其他金融機構擔任基金托管人的,由中國證監會核準。
2.擔任基金托管人的條件
擔任基金托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凈資產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規定;②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③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④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⑤有安全有效的清算、交割系統;⑥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⑦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為保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監督,《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機構,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
(二)對基金托管人業務行為的監管
1.基金托管人的職責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基金托管人職責包括:①安全保管基金財產;②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③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④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⑤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⑥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⑦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⑧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⑨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⑩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⑩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2.基金托管人的監督義務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三)中國證監會對基金托管人的監管措施
1.責令整改措施
2.取消托管資格措施
3.對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監管措施
【例題】基金托管人( )時,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資格。
A.不再具備法定條件
B.連續3年沒有開展基金托管業務
C.未能勤勉盡責
D.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