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信息披露概述(熟悉)
(一)含義
基金的信息披露是指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活動。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在我國,基金的信息披露具有強制性。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
強制性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培育和完善市場運行機制,增強市場參與各方對市場的理解和信心。
具體而言,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于防止利益沖突與利益輸送;
2.有利于投資的價值判斷;
3.有利于提高證券市場的效率;
4.有利于防止信息濫用。
(三)我國基金信息披露法規體系
我國基金信息披露制度體系可分為國家法律、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自律性規則四個層次。
國家法律對基金信息披露的規范主要體現在2004年6月1日起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中。
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門規章主要體現在2004年7月1日起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
基金信息披露的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和“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
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信息披露還應遵守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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