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登記
我國對于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沒有嚴格的市場準入限制,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無須中國證監會審批,而實行登記制度,即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只需向基金業協會登記即可。
對于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治理結構也沒有強制性的監管要求,而由基金業協會制定相關指引和準則,實行自律管理。
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證券投資活動。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齊備后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二、對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行為的監管
1.對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對象的限制
(1)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2)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①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②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上述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3)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①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②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③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④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4)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2.對非公開募集基金推介方式的限制
(1)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2)這一規定同樣適用于非公開募集基金份額的轉讓,基金份額持有人也不得采用公開宣傳的方式向非合格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
(3)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4)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制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采取上述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5)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3.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必備條款
(1)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契約形式募集設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應當制定私募投資基金合同。
(2)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募集設立公司型私募投資基金的,應當制定公司章程。
(3)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設立合伙型私募投資基金的,應當制定有限合伙協議。
三、對非公開募集基金運作的監管
1.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備案
(1)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備案。對募集的資金總額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基金,基金業協會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2)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報送以下基本信息:①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注明的基金類別。②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伙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③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托管理協議。委托托管機構托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托管協議。④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2.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托管
《證券投資基金法》允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當事人對于設置基金托管人做例外約定,即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但是基金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3.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投資運作行為規范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4)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5)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6)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9)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具他行為。
4.非公開募集基金的信息披露和報送
(1)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2)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3)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