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公司
(一)企業所得稅
1、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取得的其他收入,如收取的管理費收入,無所得稅優惠,需正常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增值稅
1、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對資管產品在2017年7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2、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免征增值稅。
3、證券投資基金發放貸款后,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4、資管運營過程中取得的利息收益
如果該利息屬于保本收益,基金管理人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如果該利息屬于非保本收益,基金管理人不需繳納增值稅。
5、基金運作過程中收取的管理費收入
基金管理人按“直接收費金融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如:投資者購買90元基金,支付10元申購手續費,基金公司按照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確認10元收入。
(三)印花稅
證券交易印花稅單邊1‰征收。
二、基金投資者
(一)企業所得稅
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個人所得稅
1、個人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1)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同上。
4、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印花稅
對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暫不征收印花稅。投資人(個人和機構)買賣封閉式基金免征印花稅。若該基金以獨立的開放式基金或封閉式基金存在,投資人買賣該基金按上述政策,免征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