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金業協會發布的關于基金銷售機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基金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申請注冊從業資格的,應通過所在機構向基金業協會申請注冊。
1、通過基金業協會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和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并在相關機構任職的;
2、通過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證券投資基金》及《證券市場基礎》,并已在相關機構任職的;
3、通過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證券投資基金》,同時通過基金業協會的科目一,并已在相關機構任職的。
自2017年7月1日后,上述科目的考試成績均按照四年有效期規定執行,超過四年未通過所在機構向基金業協會申請注冊從業資格的,需重新參加考試或補齊最近兩年的規定后續培訓學時。
為使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平穩過渡,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截至2017年7月1日,認可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市場基礎》和《基金銷售基礎知識》科目的考試成績,上述考試科目合格的人員,可以通過所在機構向基金業協會申請注冊基金從業資格或基金銷售資格。2017年7月1日之后的考試成績認可,按照上述第八條規定執行。
3月19日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在考試結束后7個工作日公布。請繼續關注233網校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網發布的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成績信息。
第八條規定:考試成績認可
1.《證券投資基金》考試成績認可:已經通過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證券投資基金》科目考試的,并在四年內通過基金業協會的科目一,可以通過所在機構向基金業協會申請注冊基金從業資格。超過四年未通過基金業協會的科目一的,需重新參加基金業協會的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試合格后可以通過所在機構向基金業協會申請注冊基金從業資格。
2.《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基礎》考試成績認可:已經通過證券業協會 《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基礎》兩個科目考試,應當在四年內通過所在機構向基金業協會申請注冊基金從業資格。超過四年未通過所在機構向基金業協會申請注冊基金從業資格的,需通過基金業協會的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或補齊最近兩年的規定后續培訓學時后,通過所在機構向基金業協會申請注冊基金從業資格。
3.《基金銷售基礎知識》考試成績認可:已經通過基金銷售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基金銷售基礎知識》,并已在相關機構任職的,認可其基金銷售資格。
已經通過《基金銷售基礎知識》考試,超過四年未在相關機構任職的,需通過基金業協會的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或補齊最近兩年的規定后續培訓學時后,通過所在機構向基金業協會申請注冊基金銷售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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