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關于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國臺發〔2018〕1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的精神,為臺灣同胞來大陸金融業就業提供便利,現就落實《若干措施》第29項“在臺灣已獲取相應資格的臺灣同胞在大陸申請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時,只需通過大陸法律法規考試,無需參加專業知識考試”的安排公告如下:
一、關于大陸基金從業資格的取得方式
臺灣同胞已獲取臺灣地區證券投信投顧業務資格的,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在大陸組織的《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考試,即可申請注冊大陸基金從業資格,無需參加專業知識考試。
二、關于大陸基金從業資格的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臺灣合法居民身份;
(二)具備證券投信投顧業務員、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證券商高級業務員、信托業業務人員或高級金融管理師(AFMA)等資格;
(三)通過大陸《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考試;
(四)與大陸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務機構簽訂勞動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
(五)在臺灣地區未曾受到金融、證券監管部門的處罰,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