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
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自2003年起,基金從業資格考試作為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體系的一部分,一直由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考試工作。
2013年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實施,規定“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并授權基金業協會“組織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考試、資質管理和業務培訓”。為了落實新《基金法》,2015年1月底財政部、國家發改委下發了《關于重新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2015〕20號),明確了基金業協會組織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收費項目,自此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正式從證券業協會移交到基金業協會。
基金業協會根據新形勢下的行業發展,借鑒國內外經驗,綜合歷年各方反饋的意見,在考試科目設置、考試題型、考試大綱、考試參考教材及考試成績有效性等方面,較之前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基金從業資格考試進行了較大調整。調整后的考試作為行業入門考試,更加側重實際應用,主要考核基金從業人員必備的基本知識和專業技能。
為切實履行新《基金法》賦予的職責,建立健全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管理體系,逐步樹立考試的公信力,嚴肅考試紀律,確保考試的公開、公正和效率,經廣泛征求各方意見,起草了《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分為總則、組織機構職責、資格考試、命題管理、考試實施、考試紀律和附則等七章,共三十八條,對考試主要的流程環節進行了規定。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設定四年的成績有效期
隨著業務不斷更新和知識結構不斷變化,為確保非從業人員再次從業時,知識結構能夠適應行業的快速發展,《辦法》明確指出考試成績四年有效。取得考試成績合格證明的人員可在四年內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基金從業資格注冊;超過四年未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基金從業資格的注冊,需重新參加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或者參加由基金業協會及協會認可第三方機構提供的相關后續教育培訓。后續教育培訓以面授、遠程兩種形式提供,培訓大綱及具體的管理辦法等詳見協會相關規定。
證券監管機構及行業協會相關人員的考試成績有效期及相關從業資格認定,詳見從業資格管理相關規定。
(二)對考試科目設置進行重大調整
隨著基金行業的銷售方式不斷變革、產品類型的豐富和復雜程度快速增加,《辦法》取消只針對宣傳推介基金的人員和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臺系統運營維護人員的基金銷售資格考試,一并納入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通過研究借鑒境內外國家和地區的資格考試體系,《辦法》將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暫定為兩科,即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基礎知識,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協會可根據行業與市場發展的需要,酌情增加或調整相關的考試科目。
通過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和基金銷售資格注冊條件。
(三)組建命題專家委員會、動態維護更新題庫為確保考試題目質量,《辦法》在命題方式、命題專家構成、試題評估等方面進行了革新。
考試命題工作采用專家命題與社會征題相結合的方式,即聘任專家組成命題委員會命題,同時向全行業公開征集題目。協會組建命題委員會,對出題思路、命題標準和流程、出題相關人員職責等事項總體負責,確保試題質量。
為保證試題適應行業發展,《辦法》規定應對題庫進行動態維護和更新,定期對試題進行評估與淘汰,優化題庫試題結構與內容,確保題庫規模與試題時效性。
(四)強調對考務機構的管理
為確保考務工作質量,《辦法》明確提出協會應加強對考試服務機構的管理,規定考務工作的標準和要求。協會制定考試實施方案,要求考試服務機構嚴格按照實施方案組織考試,并據此對考試服務機構定期進行評估。
(五)強調考試各參與主體的保密義務,并明確規定泄密處罰措施
為確保考試的保密性,《辦法》分別規定了參加考試人員、考試服務機構和考試組織機構等考試各參與主體的保密義務及泄密處罰措施。
《辦法》特別強調命題人員的保密義務和保密期限,要求命題人員在命題工作期間及辭任命題工作之日起2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和從業資格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編寫從業資格考試輔導資料等可能妨礙其履行保密義務的活動。
(六)將參加考試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劃分等級,制定不同程度的處罰措施
為保證基金從業考試的公平、公正性,《辦法》將參加考試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按照影響范圍和惡劣程度,劃分為一般違紀違規行為、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和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違紀違規行為,詳細界定每類違紀違規行為的特征,并按照違紀違規行為的等級制定不同程度的處罰措施。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201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