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國家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鑒定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勞社廳函[200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規范國家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鑒定工作,我部制定了《國家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鑒定工作規程(試行)》。
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六年一月四日
國家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鑒定工作規程
(試 行)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鑒定(以下簡稱全國統考)工作,依據《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全國統考工作是指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按照統一標準、統一試卷、統一考務管理和統一證書核發的原則,在規定的時間對部分職業組織實施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對已經開展全國統考的職業,地方不得單獨組織鑒定。
第三條 全國統考工作以發展為目標,體現開拓創新;以質量為核心,強調規范性和示范性;以新興職業為主體,突出試驗性;以鑒定工作體系為依托,注重整體性。
第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負責全國統考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監督檢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以下簡稱部鑒定中心)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
第五條 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全國統考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省級鑒定中心)負責本地區全國統考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每年年初向社會統一公布全國統考的職業、等級、時間安排以及考試方案。
第七條 參加全國統考的考生應符合國家職業標準所規定的申報條件。
第八條 全國統考的鑒定內容依據國家職業標準要求確定,鑒定方式采用筆試、機上考試或其他方式進行。
第九條 全國統考的試題由部鑒定中心依據國家職業標準統一命制。
第十條 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考培分離、相對集中的原則,設立全國統考考試點,并報部鑒定中心備案。
第十一條 全國統考的考試資料由部鑒定中心統一印刷、制作并配發。考生的考試資料由省級鑒定中心保存一年。
第十二條 全國統考的閱卷評分工作,由部鑒定中心統一組織。受部鑒定中心委托,省級鑒定中心負責組織本地區全國統考的閱卷評分工作。
對發生違紀行為的地區,部鑒定中心將抽檢試卷。未經部鑒定中心復核確認,被抽檢地區不得公布鑒定成績。
第十三條 全國統考的具體考務管理工作,依托國家職業資格工作網管理系統進行。考務管理工作細則由部鑒定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全國統考工作實行現場質量督導制度。部鑒定中心依據《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工作規程》有關要求,對全國統考工作進行現場督導。
第十五條 省級鑒定中心負責受理考生提出的成績復核要求,成績復核時間不超過六個月。
第十六條 全國統考職業的單科合格成績保留一年。在成績保留期內,考生可參加一次補考。
第十七條 部鑒定中心負責核發全國統考職業資格證書。全國統考職業資格證書信息查詢可登陸國家職業資格工作網(www.osta.org.cn)。
第十八條 新職業的試驗性鑒定由部鑒定中心參照本規程要求,組織有關試點省市進行試驗。試驗期一般為12個月。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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