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與提示』
1. 甲乙公司當初合作意向不合法之處:
甲乙公司出資比例不符合規定。
理由:根據公司法律制度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 30%。
或:全體股東的非貨幣資產出資額不得高于注冊資本的 70%。
公司法對無形資產的出資比例沒有限制。
2.A 公司行為不合法之處:
(1)張某任公司財務總監兼任公司監事不符合規定。
理由:根據公司法律制度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2)公司監事的產生程序不符合規定。
理由:根據公司法律制度規定,公司監事應由公司股東會決定,不應由董事會決定。
(3)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程序不符合規定。
理由:根據公司法律制度規定,公司聘用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或董事會決定。
(4)公司將擔保損失在所得稅前扣除不符合規定。
理由:根據稅收法律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提供借款擔保而發生的擔保損失與取得收入無關,因此不得稅前扣除。
或:按照稅收法律制度規定,擔保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5)公司取得的 50 萬元補貼不作為應稅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不符合規定。
理由:根據稅收法律制度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明確規定予以免稅的外,均應作為應稅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3.從稅收成本角度考慮,將營銷機構設為分公司的方案更優。
理由: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合并)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應各自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設立分公司可以幫助總分公司的盈虧相抵。降低應納稅所得額,減少應繳企業所得稅額。
4.王某所說“獲得稅收優惠”是指企業的技術研發費可以在所得稅前加計扣除,即按照實際發生額的 150%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