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四)
項目組成員在審計過程中注意到以下事項:(1)2013年12月1日,海欣股份將其持有的一筆國債出售給鵬飛公司,售價為300萬元,年利率為4%。同時,海欣股份與鵬飛公司簽訂了一項回購協議,3個月后由海欣股份將該筆國債購回,.回購價為315萬元。2013年12月1日,海欣股份將該筆國債出售給鵬飛公司后,終止確認了該筆國債。
(2)2013年1月1日,海欣股份開始自行建造一座廠房,用銀行存款購入工程物資一批,價款為5000萬元,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850萬元;至11月,工程先后領用工程物資5500萬元;領用生產用原材料一批,價值為500萬元,購進該批原材料時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85元;輔助生產車間為工程提供有關的勞務支出為10萬元;計提工程人員工資480萬元;11月底,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12月末,工程辦理竣工決算手續,實際成本為6600萬元。該廠房的預計使用年限為30年,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預計殘值率為5%,假定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的影響。針對該項固定資產的建造業務,海欣股份在2013年12月末辦理工程竣工決算手續時按照實際成本6600萬元轉入固定資產。
(3)海欣股份有一條生產傳統節能裝置設備的生產線,由A、B、C三項設備構成,初始成本分別為40萬元,60萬元和100萬元。使用年限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至2013年年末該生產線已使用5年。三項設備均無法單獨產生現金流量,但整條生產線構成完整的產銷單位,可以獨立產生現金流量。2013年該生產線所生產的傳統節能裝置產品有替代產品上市,到年底導致公司生產的傳統節能裝置產品銷路銳減50%。海欣股份于2013年年末對該條生產線的三項設備分別進行減值測試。
(4)2013年10月30日,海欣股份與海天凈化商貿公司(以下簡稱海天公司)簽訂合同,向海天公司銷售一批分離設備商品。合同約定該批商品的銷售價格為1000萬元(不含增值稅),包括增值稅在內的貨款分兩次等額收取;第一筆貨款于合同簽訂當日收取,第二筆貨款于交貨時收取。10月30日,海欣股份收到第一筆貨款585萬元,并存入銀行;海欣股份尚未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該批商品的成本估計為600萬元。至12月31日,海欣股份已經開始生產該批商品但尚未完工,也未收到第二筆貨款。海欣股份確認銷售收入500萬元,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85萬元,同時結轉銷售成本300萬元。
(5)海欣股份2013年7月10日購入6個月期限的債券,已知2014年1月10日可以取得確定的本金和利息。2013年末會計上將其在現金流量表中列示為現金等價物。
(6)2013年10月8日,海欣股份將其生產的一批電線電纜無償贈送給其子公司萬象供電有限公司使用,該批電纜的生產成本為l000萬元,市場售價為1600萬元。海欣股份針對該項無償贈送,未考慮增值稅和所得稅的影響。
(7)海欣股份的下屬子公司海欣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海欣商貿公司)與主要商品供應商簽訂了長期采購合同。合同約定,海欣商貿公司以供貨價格對外銷售商品;次年初,供應商根據海欣商貿公司上年實際銷售金額向其返還3%的貨款。海欣股份在收到商品供應商返還的貨款時,沖減了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
(8)2013年12月,海欣股份虛構銷售業務,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申報繳納增值稅時,因該業務為虛構業務,未考慮增值稅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