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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真題考點:第四章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
1.虧損,是指企業依照稅法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2.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3.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4.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5.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
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6.對于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依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7.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規定應在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企業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