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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真題考點:第九章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
(一)法定免繳土地使用稅的優惠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7.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8.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9.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筑,對納稅單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積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0.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2021年新增)
11.為了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支持重點產業的發展,對石油、電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鐵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設施用地,三線調整企業、鹽業、采石場、郵電等一些特殊用地劃分了征免稅界限和給予政策性減免稅照顧。具體規定如下:
(1)對石油天然氣生產建設中用于地下勘探、鉆井、井下作業、油氣田地面工程等施工臨時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3)對企業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4)對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1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的土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注意】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從事大宗商品倉儲的用地,不屬于優惠范圍,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的減免優惠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