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的注冊會計師考試時間為8月27日-29日,考試會有哪些真題考點呢?學霸君根據考生考點回憶版整理了相關信息,還沒有上考場的考生朋友們抓緊時間來回顧一下真題考點,說不定在考場上就遇上了!
8月27日真題考點:第十二章國際稅收稅務管理實務——國際稅收協定典型條款介紹
國際稅收協定的內容主要包括協定適用范圍、基本用語的定義、對所得和財產的課稅、避免雙重征稅的辦法、特別規定以及協定生效或終止的時間等。(了解)
以下將基于《中新協定》及議定書條文解釋,選取“稅收居民”和“勞務所得”兩個條款對國際稅收協定的典型條款進行簡要介紹。
(一)稅收居民(3項)
1.《中新協定》中“締約國一方居民”一語,是指按照該締約國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機構所在地、總機構所在地、注冊地或任何其他類似標準,在該締約國負有納稅義務的人,也包括該締約國、地方當局或法定機構。
居民應是在一國負有全面納稅義務的人,這是判斷居民身份的必要條件。但“納稅義務”并不等同于事實上的征稅。
2.雙重居民身份下最終居民身份的判定
根據判定標準,同一人有可能同時為中國和新加坡居民。為了解決這種情況下個人最終居民身份的歸屬,協定進一步規定了以下確定標準。需特別注意的是,這些標準的使用是有先后順序的,只有當使用前一標準無法解決問題時,才使用后一標準。
(1)永久性住所。
(2)重要利益中心。
(3)習慣性居處。
(4)國籍。
當采用上述標準依次判斷仍然無法確定其身份時,可由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按照協定規定的相互協商程序協商解決。
3.除個人以外(即公司和其他團體),同時為締約國雙方居民的人,應認定其是“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的居民。
如果締約國雙方因判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不同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由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按照協定規定的相互協商程序,通過相互協商解決。
(二)勞務所得
1.獨立個人勞務
2.非獨立個人勞務
1.獨立個人勞務
締約國一方居民個人由于專業性勞務或其他獨立性活動取得的所得,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來源國有征稅權:
(1)該居民個人在締約國另一方為從事上述活動的目的設有經常使用的固定基地。
(2)該居民個人在任何12個月中在締約國另一方停留連續或累計達到或超過183天。
2.非獨立個人勞務
(1)除適用《中新協定》“董事費”“退休金”以及“政府服務”條款的規定以外,締約國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資和其他類似報酬,除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受雇的活動以外,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受雇的活動取得的報酬,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2)締約國一方居民因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受雇的活動取得的報酬,同時具有以下三個條件的,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
①收款人在任何12個月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
②該項報酬由并非該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該雇主支付。
③該項報酬不是由雇主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負擔。
在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的情況下,受雇個人不構成在勞務發生國的納稅義務。反之,只要有一個條件未符合,就構成在勞務發生國的納稅義務。
(3)在締約國一方企業經營國際運輸的船舶或飛機上從事受雇活動取得的報酬,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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