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某市摩托車制造有限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摩托車的研發、生產銷售。2013年3月發生經營業務如下:
(1)研究開發過程中購進科研設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8萬元、增值稅1.36萬元;從國內購進生產用原材料一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40萬元、增值稅6.8萬元;進口一臺生產用設備,關稅完稅價格20萬元,關稅稅率20%,繳納相關稅金并取得海關開具的繳款書后海關放行。
(2)受位于縣城的甲單位委托,加工特種摩托車30輛,原材料由委托方提供,成本56萬元,另向委托方收取不含稅加工費及輔助材料費共38萬元,該摩托車制造公司同類摩托車不含稅銷售價格4萬元/輛;摩托車制造有限公司按規定代收代繳了消費稅。甲單位收回摩托車后,以不含稅價格4.2萬元/輛將其全部銷售。
(3)將30輛自產的A牌摩托車抵償欠某供貨商的材料價款,2輛自產A牌摩托車作為廣告性贊助給某摩托車協會用于摩托車賽事。
(4)本月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自產摩托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148萬元,收取包裝費11.7萬元(開具普通發票);另取得摩托車延期付款利息2.34萬元。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自產摩托車,價稅合計468萬元,合同約定本月應收價款的80%,因對方資金困難,實際只收到60%的貨款。
(5)將閑置場地出租給某單位用于舉辦摩托車賽事,取得租金收入12萬元。
(6)將研發的摩托車發動機新技術轉讓給A國某摩托車生產企業,取得轉讓收入80萬元。
其他資料:該公司A牌摩托車最高售價1.6萬元/輛,平均售價1.4萬元/輛(均為不含稅價格);摩托車的消費稅稅率均為10%;假定有關票據均經過認證并在當月抵扣。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按順序回答下列問題:
(1)計算2013年3月該摩托車制造公司進口業務繳納的稅金;
(2)計算2013年3月該摩托車制造公司應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增值稅;
(3)計算2013年3月該摩托車制造公司受托加工業務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4)計算2013年甲單位銷售委托加工收回的摩托車應繳納的消費稅;
(5)計算2013年3月該摩托車制造公司受托加工業務應代收代繳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6)計算2013年3月該摩托車制造公司應向稅務機關繳納的消費稅;(不含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7)計算2013年3月該摩托車制造公司應繳納的營業稅。
40、 某縣城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2012年度支付土地使用權價款1750萬元和契稅52.5萬元取得一宗土地的使用權,將其中80%的面積用于開發建造10棟住宅樓,當年建成后。80%的建筑面積直接對外銷售,取得銷售收入7648萬元;其余部分暫時對外出租,本年度內取得租金收入63萬元。與該住宅樓開發相關的成本、費用有:
(1)前期拆遷補償費90萬元,直接建筑成本2100萬元,環衛綠化工程費用60萬元。
(2)發生管理費用450萬元、銷售費用280萬元、利息費用370萬元(利息費用雖未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但不能準確按項目計算分攤)。當地政府規定,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比例為9%。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不考慮地方教育附加)。
(1)該房地產開發企業2012年度應繳納的營業稅。
(2)該房地產開發企業2012年度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3)該房地產開發企業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時,允許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合計數。
(4)該房地產開發企業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時,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
(5)該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增值額。
(6)2012年度該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41、 約翰為在某市工作的外籍人士,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了稅收協定,約翰已經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5年,2012年是在中國境內居住的第6年且居住滿1年,2012年12月取得收入如下:
(1)從中國境內任職的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工資收入25000元;從境外取得工資折合人民幣15000元,不能提供在中國境外同時任職的證明。當月以實報實銷方式取得住房補貼2000元。當年約翰回國探親兩次,分別是5月5日離境、5月26日返回,12月1日離境,12月10日返回。兩次探親從境內任職企業取得探親費各18000元(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2)將境內一輛豪華房車出租給某婚慶公司拍攝婚禮使用,租賃期限2個月,每月收取租金4800元,出租期間每月繳納相關稅費268.8元。
(3)在境內取得勞務報酬收入30000元,通過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捐款10000元。
(4)接受朋友無償贈送的一套境內房產。受贈協議寫明該套房產市場價格為200萬元,受贈過程中約翰繳納相關稅費8萬元。
(5)在某奢侈品店消費累計金額很高,取得該店給予的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價值500元;同時參加該店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的活動,抽中獎品價值1000元。
根據上述資料作出下列計算:
(1)約翰當月工資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約翰本月取得的房車租賃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3)約翰取得的勞務報酬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4)約翰受贈房產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5)約翰取得的按消費積分反饋的禮品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6)約翰抽獎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42、 John是A國公民,在A國的甲公司工作,A國與我國簽訂了稅收協定。201 1年3月,甲公司將John調派到其在北京的合資企業乙公司擔任公司技術總監,任期為201 1年3月至
2013年3月,John在華居住天數如下表:

John來華后,A國甲公司和我國乙公司向其支付的工資、薪金如下表

John2012年從境內取得的其他收入如下表:

說明:假設John在我國境內工作天數與居住天數一致。2011年9月1日以前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35%,速算扣除數6375元;2011年9月1日以后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35%,速算扣除數5505元。
要求:按下列順序回答問題,每問需計算出合計數:
(1)2011年4月John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2012年10月John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3)2012年John其他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4)請分析2011年John是否可以適當通過調整居住天數降低稅負?如果可以,說明理由并指出應當如何調整;如果不可以,請說明理由。
(5)如果將John每年在境內居住天數調整到不超過183天,并放棄高管身份,其納稅義務會如何發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