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題
【案例答案】
(1)丁可以以勞務作價出資。根據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2)乙自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這是法律絕對禁止事項。在本題中,即使經過甲、丙、丁一致同意,乙自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3)①合伙企業將丁除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在本題中,丁因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經甲、乙、丙的一致同意將丁除名符合法律規定。②丁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規定,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①對于不足清償的30萬元,A銀行可以要求丁清償。根據規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本題中,2011年4月10日丁被除名,該債務發生在2011年4月5日,丁應對此承擔無限連帶責任。②對于不足清償的30萬元,A銀行可以要求戊清償。根據規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本題中,2011年5月12日戊入伙,該債務發生在2011年4月5日,戊應對此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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