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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增值稅發票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聯次和開具
1、基本聯次為三聯:記賬聯、抵扣聯、發票聯;
2.專用發票的開具:
關注“營改增”結合實際情況對專用發票的開具規定,如: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出租不動產;個人出租住房適用優惠政策減按1.5%征收等。
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一)發票聯次:電腦六聯式發票。其中第二聯抵扣聯(購貨單位扣稅憑證);購貨單位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時,第二聯抵扣聯由銷貨單位留存。
三、“營改增”后納稅人發票的使用
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的規定: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行為,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或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3.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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