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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征稅范圍
(一)生產應稅消費品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1.含義: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2.委托加工中消費稅與增值稅的關系
(三)進口應稅消費品——由海關代征
(四)批發卷煙
(五)零售應稅消費品: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
1.金銀首飾零售環節征稅范圍
僅限于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
2.金銀首飾零售環節征稅稅率:5%
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10%);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
3.計稅依據——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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