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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分期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
一、分兩年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2.不需進行分2年抵扣的不動產——一次性抵扣:3項
(1)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2)融資租入的不動產;
(3)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
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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