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冊會計師《稅法》考點精練:稅法適用原則
考點精練:單選題
某企業就應納稅款金額與主管稅務機關產生了分歧,遂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被告知必須先依照主管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后,才能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上述行為體現了稅法適用原則的( )。
A.法律優位原則
B.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C.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D.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答案】C
考點精講:稅法適用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
其基本含義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還可進一步推論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優于稅收行政規章效力;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時,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即新法實施后,之前人們的行為不適用新法,而只沿用舊法。
3.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也稱后法優于先法原則,即新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于舊法。
4.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規定的效力。本原則打破了稅法效力等級的限制,居于特別法地位級別比較低的稅法,其效力可高于作為普通法的級別比較高的稅法。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即實體法不具備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溯及力。
6.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即在稅收爭訟發生時,程序法優于實體法,以保證國家課稅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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