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營業稅法
知識點: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一)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營業額。
營業額是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營業額不包括同時符合條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計稅依據的具體規定
1.建筑業
子目 |
計稅營業額 |
不包括 |
從事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 |
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 |
建設方提供設備的價款 |
從事建筑勞務的分包業務 |
總承包額扣除分包額 |
—— |
從事安裝工程作業 |
設備由發包方提供,承包方只是提供安裝勞務,營業額為安裝勞務收入 |
設備的價款 |
設備由承包方提供,與安裝勞務一并收款,營業額為安裝勞務收入和設備價款 |
—— | |
從事裝飾勞務 |
裝飾勞務收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包括: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 |
原料、主料的價款 |
2.金融保險業
(1)一般貸款業務:貸款利息收入全額(包括加息、罰息)。
(2)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轉讓:按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差額確認為營業額。
(3)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手續費(傭金)類的全部收入。
(4)保險企業開展無賠償獎勵業務:向投保人實際收取的保費。
(5)境內保險人以境內標的物向境外再保險人辦理分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分保保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服務業
(1)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4.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
(1)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提示】對于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不動產,只有外購或者接受抵債得來的兩種情況余額計稅,其他情況都是全額計稅。余額計稅也只是用收入扣除買價或者抵債時作價,其他稅費都是不可以扣除的。
5.對單位或個人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計稅營業額,其方法如下:
①按納稅人當月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②按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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