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額計算的基本規定
(1)以收入全額為營業額
應納營業稅=營業額×稅率
(2)以收入差額為營業額
應納營業稅=(收入全額-允許扣除金額)×稅率
(3)按組成計稅價格為營業額
應納營業稅=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營業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按組成計稅價格為營業額舉例。
營業稅稅額抵免
1.納稅人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后的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減除。
2.營業稅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營業稅稅額,或者按照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依下列公式計算可抵免的稅額:
可抵免的稅額=價款÷(1+17%)×17%
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
建筑業營業稅的計算規定
計算注意問題:
(1)總包與分包
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他人的,以全部承包額減除付給分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3)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款在內。
(4)自建行為的營業額根據同類工程的價格確定,無同類工程價格的,組成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的計算規定
(1)貸款業務指金融機構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貸款業務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
(2)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
(3)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中間業務)
營業額為手續費(傭金)類全部收入。
金融企業從事受托收款業務,如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信息費、學雜費、尋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托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4)保險業
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為營業額
保險公司辦理儲金業務的營業額,以納稅人在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計算。
電信業營業稅的計算規定
一般以收入全額為營業額。多方合作共同提供服務的,以收入總額減去付給合作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娛樂業營業稅的計算規定
以收入全額為營業額,包括門票收費、臺位費、點歌費、煙酒、飲料、茶水、鮮花、小吃等收費及經營娛樂業的其他各項收費。
娛樂業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5%~20%幅度內確定。
服務業營業稅的計算規定
服務業一般以收入全額為營業額。
幾個重要特殊規定:
(1)代理業的營業額為向委托方實際收到的報酬。
(2)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對單位和個人在旅游景區經營旅游游船、觀光電梯、觀光電車、景區環保客運車所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旅游業”征收營業稅。
(4)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5)拍賣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續費應征收營業稅。
轉讓無形資產營業稅的計算規定
目前本稅目的范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
【相關鏈接】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轉讓專利或者非專利技術中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業務活動按照“研發和技術服務”征收增值稅,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商標的業務活動,按“文化創意服務”征收增值稅。
單位和個人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單位和個人轉讓抵債所得的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特別提示】轉讓受讓或抵債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差額計稅。
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的計算規定
1.單位和個人銷售其購置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的購置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單位和個人銷售抵債所得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提示】銷售不動產的來源是購置或抵債的來的,才差額計稅。若是自行建造的不動產,轉讓時全額計稅。
3. 自2011年9月1日起,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同時一并銷售的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中,凡屬于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二條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凡屬于不動產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銷售不動產”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
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貨物和不動產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和不動產的銷售額。
4.自2011年1月28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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