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計稅依據
收入全額為營業額
(1)包括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P162)
(2)關于折扣的處理原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P164)
納稅人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后的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減除。
允許減除特定項目金額確定營業額
【注意】可減除的條件:
(1)特定項目的特定金額。
(2)憑合法有效的憑證扣除。(P165)
①支付給境內單位和個人的——對方開具的發票。
②支付的行政事業收費和政府性基金——財政票據。
③支付給境外單位和個人的——對方單位、個人的簽收單據,稅務機關對來自境外的簽收單據的真實性質疑的,可要求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④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核定營業額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稅務機關可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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