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稅法》科目的選擇題、計算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稅法》綜合題易考點: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 3—— 綜合運用能力
考生應當在理解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的基礎上,在比較復雜的職業環境上,堅守職業價值觀、遵循職業道德、堅持職業態度,綜合運用相關專業學科知識和職業技能解決實務問題。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二章增值稅法第五節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的內容。
綜合題易考點: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一)關于“當期”的概念
關于當期銷項稅的當期,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相呼應。
關于當期進項稅額的“當期” 是重要的時間概念, 有必備的條件。
【提示】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
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稅收繳款憑證。
2010年1月1日以后的進項稅抵扣時限規定: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現為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2)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的海關繳款書,需經稅務機關稽核比對相符后,其增值稅額方能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稅務機關通過稽核系統將納稅人申請稽核的海關繳款書數據,按日與進口增值稅入庫數據進行稽核比對,每個月為一個稽核期。
海關繳款書開具當月申請稽核的,稽核期為申請稽核的當月、次月及第三個月。
海關繳款書開具次月申請稽核的,稽核期為申請稽核的當月及次月。
海關繳款書開具次月以后申請稽核的,稽核期為申請稽核的當月。
稽核比對的結果分為相符、不符、滯留、缺聯、重號五種。
【問題】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如何處理?
屬于發生真實交易且符合規定的客觀原因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
客觀原因包括如下5種類型:
(1)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
(2)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封存納稅人賬簿資料,導致納稅人未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
(3)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導致納稅人未能及時取得認證結果通知書或稽核結果通知書,未能及時辦理申報抵扣;
(4)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未能按期申報抵扣;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幾個特殊計算規則
1.進項稅額不足抵扣的稅務處理——形成留抵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如果出現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的部分(即留抵稅額),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截止到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2.扣減當期進項稅額的規定
①一般納稅人因進貨退回和折讓而從銷貨方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進貨退回或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扣減。——退貨扣減不追溯
②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平銷返利沖進項
③購進貨物或勞務事先未確定用于非應稅項目,已經抵扣了進項稅,發生用途變化不該抵扣進項稅的,應將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準確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不抵改變當期轉
3.一般納稅人注銷時存貨及留抵稅額處理
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4.納稅人資產重組中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簡稱“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簡稱“新納稅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三)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
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具體規定如下表:
購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含分開票機) |
初次購買 |
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即用價稅合計數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 |
非初次購買 |
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即只能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但不能抵扣購買設備的價款 |
|
支付技術維護費 |
2011年12月1日后繳納的 |
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即用價稅合計數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 |
【歸納】
(1)增值稅納稅人初次購買列舉專用設備抵價稅合計數;
(2)非初次購買及非列舉的設備只抵稅,不抵價;
(3)支付的技術維護費不強調初次,但要求是2011年12月1日之后繳納的(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
【特別提示1】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與稅控收款機不是等同概念。可抵價稅合計數的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稅盤和報稅盤;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報稅盤;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傳輸盤。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還包括分開票機。
【特別提示2】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兩項費用(價稅合計)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即價稅合計數抵稅后,該發票不能重復再次抵扣進項稅額。
即:用稅收優惠的方式體現價稅合計抵減應納稅額;不能再從銷項稅額中重復抵扣進項稅。
【基本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合并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即:只有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其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才能按照《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用途確定可匯總的進項稅
用于“營改增”項目的進項稅參與匯總;用于非“營改增”項目的進項稅不得匯總。
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按照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計算公式為:應預繳的增值稅=應征增值稅銷售額×預征率。
總機構匯總應繳納的增值稅為匯總的銷項稅額-匯總的進項稅額-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已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特別提示】按照《總分支機

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要求,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除了需要將應稅服務與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以及應納稅額、已納或預交(預征)稅額進行分別核算外,還應當將應稅服務按適用的不同適用稅率(17%、11%、6%和3%征收率)分別核算其銷售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以及應納稅額、已納或預交(預征)稅額,然后,再由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稅服務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
年度增值稅的清算
每年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后,對上一年度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情況進行清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按照各自銷售收入占比和總機構匯總的上一年度應交增值稅稅額計算。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超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通過暫停以后納稅申報期預繳增值稅的方式予以解決。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小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差額部分在以后納稅申報期由分支機構在預繳增值稅時一并就地補繳入庫。
【提示】關于總分機構納稅人增值稅的具體規定涉及航空運輸企業、郵政企業、鐵路運輸企業。
政策共性:
增值稅1各交各稅;增值稅2匯總納稅;
分支機構按月預繳;
總機構按季匯總(增值稅納稅期限是一個季度);
年終清算(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