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計稅依據
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之和。
特別說明:
1.納稅人違反“三稅”有關規定,被查補“三稅”和被處以罰款時,也要對其未繳的城建稅進行補稅和罰款。
2.納稅人違反“三稅”有關規定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
3.“三稅”得到減征或免征優惠,城建稅也要同時減免征。(城建稅原則上不單獨減免。)
4.城建稅出口不退,進口不征。
5.經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已按免抵的增值稅稅額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不再退還,未征的不再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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