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計稅銷售額規定
1.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全部價款中包含消費稅稅額,但不包括增值稅稅額;價外費用的內容與增值稅規定相同。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2.包裝物
(1)包裝物連同產品銷售。
(2)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類產品的包裝物押金除外),且單獨核算又未過期的,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率征收消費稅。
(3)包裝物既作價隨同產品銷售,又收取押金。
(4)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黃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包裝物押金的稅務處理
押金種類 |
收取時,未逾期 |
逾期時 |
一般應稅消費品的包裝物押金 |
不繳增值稅,不繳消費稅 |
繳納增值稅,繳納消費稅(押金需換算為不含稅價) |
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除啤酒、黃酒外) |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押金需換算為不含稅價) |
不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
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 |
不繳增值稅,不繳消費稅 |
只繳納增值稅,不繳納消費稅(因為從量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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